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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天平的分类及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杠杆原理测定物质质量的机械天平(以下简称天平)。
本标准不适用于真空天平、热天平、遥控天平、自动记录天平与上皿式天平和按协议制造的天平。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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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ISO 780:1997,MOD)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9969—200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 则
GB/T 11606—2007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JJG 98—2006 机械天平
3.1.1 天平按结构可分为双盘天平和单盘天平。
3.1.2 天平按标尺分类可分为微分标尺天平、数字标尺天平和普通标尺天平。
以质量单位表示的天平相邻两个示值之差为天平的实际分度值,用d 表示。
以质量单位表示的天平用于划分等级与进行计量检定的值为检定分度值,用e
表示。它应当取
1×10*或2×10°或5×10*的形式,其中:k 为正整数、负整数或零。
3.2.3 实际分度值 d 与检定分度值e 的规定
3.2.3.1 有刻度、无微读机构的天平,检定分度值e
等于实际分度值d。
3.2.3.2 有刻度、有微读机构的天平,检定分度值 e
由生产商根据表1的规定选定(同时应满足d≤e
≤10d)。
3.3.1 天平按其检定分度值e 和检定分度数n (天平的最大秤量 Max
与检定分度值e 之比),划分成下 列两个准确度级别:
a) 特种准确度级①;
b) 高 准 确 度 级 ① 。
3.3.2 准确度级别与e、n 的关系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3 属于以上准确度级别的天平,按检定分度数n 细分成表2的准确度级别。
3.4.1 天平正常工作时室内的温度、相对湿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GB/T 25107—2010
3.4.2 周围应无影响天平计量性能的振动和气流的存在。
3.4.3 天平和砝码应尽量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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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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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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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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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⁷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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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⁵ ≤n<1×10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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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⁶ ≤n<5×10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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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⁶ ≤n<2×10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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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⁵ ≤n<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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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⁵ ≤n<5×10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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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⁵ ≤n<2×10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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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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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天平的表面镀层或涂层,色泽应均匀,不应有露底、脱皮、起层、起泡、起毛、水渍、毛刺、斑痕、裂
纹及显见的划痕和擦伤。
4.1.2
底脚螺钉的安装应保证天平放置平稳,螺钉与螺母之间的配合应松紧适度,便于调整天平。天
GB/T 25107—2010
平的外罩应严密,不应有明显的缝隙,前门和边门的启闭应轻便灵活。
4.1.3
准确度①~①,级的天平所使用的刀子和刀承工作面接触后,不应有显见的透光。准确度
①
~①。级的天平,其刀子和刀承工作面接触后的透光部位的长度不应超过刀子全长的1/5。
4.1.4
具有挂码装置的天平,应保证实际取放的挂码与其挂码装置的显示值一致,不应出现挂码不落
槽、落位不正确或挂码严重摇晃等现象。挂码杆、钩排列高度及每次下落的高度均应一致。天平工作期
间,挂码与天平的静止零部件之间,不应碰撞、摩擦,以致妨碍天平的正常摆动和读数。
4.1.5
具有阻尼器的天平,从摆动到静止不应大于2个周期;不具有阻尼器的天平(有链码标尺装置的
天平除外),空秤和全秤量时的阻尼减缩系数不应大于1.25。
4.1.6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天平衡量结果的读数应可靠、容易读取而且清晰,读数的视差不应大于
0.2个检定分度值。
4.1.7
有光学读数装置的天平应有零位微调装置,并能在天平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调节,其调节幅度不
少于5个分度(间隔)。
4.1.8
对于具有水准器或重锤的天平,应保证通过天平的水平调节螺钉能够调节,使水准器的气泡居
中或使调整水平的重锤的上、下锤的尖端相对,且保持在1 mm~3mm
的范围内。此时天平应能正常 工作。
4.1.9
安装在指针的重心铊,其调节幅度应在距针尖为指针全长1/2~4/5的范围内。安装在杠杆上
的重心铊,其调节幅度应在螺杆中间对称部位3/5范围内。
4.2.1 天平的计量性能最大允许误差
天平的示值重复性、检定分度值误差、横梁不等臂性误差、游码标尺、链码标尺称量误差应符合表4
的要求。
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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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5107—2010
4.2.2.1
天平最小砝码的质量应等于标尺全量之值,对于全机械加(减)码天平,其挂码的全部质量与
标尺全量之和,不应小于天平的最大秤量。
4.2.2.2 天平挂砝码的组合误差不应大于表5的要求。
4.2.2.3
具有加码装置的天平,砝码应挂在天平加码装置上进行检测,其结果的最大允许误差不应大
于相应挂码组合误差与相应横粱不等臂性误差之和。
注:对于最大秤量≥500
kg并具有机械加码装置的天平,其作为替代物砝码的最大允许误差不应低于F₂
等级砝码 的最大允许误差。
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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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水准器的灵敏度不应小于表6的要求。
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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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普通标尺天平,其指针与标尺的间隙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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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普通标尺的刻度不应少于20分度,微分标尺的刻度不应少于100分度。
4.4.3
标尺刻度两端应加辅助线条,普通标尺两端加刻线各不少于2条,微分标尺两端加刻线各不少
于10条。
4.4.4 标尺的刻线,其刻线间距不应小于1 mm,
刻线的宽度不应大于刻线间距的1/10,各刻线均匀误 差不应大于刻线间距1/10。
4.4.5 标尺刻度线逢5或10应加刻线数字,微分标尺的末端需标明质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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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指针针尖部位和读数视准线的宽度不应大于标尺刻度宽度。指针和读数视准线应与标尺刻线
相平行,天平摆动时针尖应能覆盖标尺短分度线全长的1/3~3/4,针尖与刻线的色泽,读数视准线与刻
线的长度应有明显的区别。
天平在包装条件下,模拟运输、运输贮存基本环境条件,进行高温、低温、湿热、跌落和碰撞试验。试
验结束后,打开包装,天平应完好无损,计量性能最大允许误差符合表4的规定。
天平由于机构疲劳、磨损引起的耐久性误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天平试验条件应符合3.4的规定。
5.2.1
应准备一组相应等级的标准砝码,该砝码的质量扩展不确定度不应大于被检天平最大允许误差
的1/3。
5.2.2 等臂天平的试验,还应准备相当天平最大秤量的一对等量砝码。
5.2.3 其他有关试验用的器具如下:
a) 测量天平水平的水准仪;
b) 分度值不大于0.2℃的温度计;
c) 最大允许误差不大于±5%RH 的湿度计;
d) 钢尺、游标卡尺、准确度为10μm 的显微镜。
用目视和手动操作的方法进行检测,其结果应符合4.1的规定。
天平计量性能的试验按JJG 98—2006
中5.3.2~5.3.6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4.2的规定。
用水准仪进行检测,其结果应符合4.3的规定。
用钢尺、游标卡尺、显微镜和目视的方法进行测试,其结果应符合4.4的规定。
把外包装好的天平放在常温环境下达到温度平衡后,放入高温试验箱(室)内。将试验温度以不大
于1℃/min 的升温速度(不超过5 min 的平均值)升温到55℃±3℃,保持4
h,再降温,待恢复至常温 后将天平取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放置24 h
后进行计量性能最大允许误差测试,其结果应符合表4的
规定。
把外包装好的天平放在常温环境下达到温度平衡后,放入低温试验箱(室)内。将试验温度以不大
于1℃/min 的降温速度(不超过5 min 的平均值)降温到-40℃±3℃,保持4
h,再升温,待其恢复至 常温后将天平取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放置24 h
后进行计量性能最大允许误差测试,其结果应符合表4
的规定。
把外包装好的天平放在常温环境下达到温湿度平衡后,放入湿热试验箱中,按照
GB/T 11606—
2007中第8章规定的(温度、相对湿度选贮运条件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将天平在正常工作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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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24 h 后进行计量性能最大允许误差测试,其结果应符合表4的规定。
注:试验后进行计量性能最大允许误差测试时允许先对天平的重心铊进行调节。
把外包装好的天平,按GB/T11606—2007
中第17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在正常工作条
件下放置24 h 后进行计量性能最大允许误差测试,其结果应符合表4的规定。
注1:试验后进行计量性能最大允许误差测试时允许先对天平的重心铊进行调节。
注2:最大秤量≥20 kg的天平可免于试验。
把外包装好的天平,按GB/T11606—2007
中第18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在正常工作条
件下放置24 h 后进行计量性能最大允许误差测试,其结果应符合表4的规定。
注1:试验后进行计量性能最大允许误差测试时允许先对天平的重心铊进行调节。
注2:最大秤量≥20 kg的天平可免于试验。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对天平进行计量性能测试,再用天平最大秤量的载荷,以8次/min~10
次/min 的速度连续开启天平10000次。试验后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放置24 h
后进行计量性能最大允许误差测
试,其结果应符合表4的规定。
注:试验后进行计量性能最大允许误差测试时允许先对天平的重心铊进行调节。
天平的检验分为:
a) 出厂检验;
b) 定型检验;
c) 周期检验。
6.2.1
天平的出厂检验由质量检验部门逐台检验,合格后签发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6.2.2 出厂检验的项目、要求及试验方法的条款号见表8。
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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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天平定型检验的样本为3台,检验项目为4.1~4.6,所有项目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6.3.2
经定型检验合格的天平应整修,更换寿命终了或接近终了的零部件,并重新进行出厂检验。检
验合格后签发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周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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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常生产时,应每一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验;
b) 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周期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时。
注:特殊订货或非批量生产的天平除外。
6.4.2 抽样方案及合格或不合格判断
6.4.2.1 周期检验采用GB/T 2829—2002 中判别水平 I
的一次抽样方案。周期检验的项目、要求及
试验方法的条款号见表8。
6.4.2.2
周期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RQL) 、判别水平(DL)
及判定数组(Ac,Re) 见
表 9 。
6.4.2.3 周期检验按GB/T 2829—2002
的规定进行合格或不合格判断,其中批质量以每百单位产品
不合格数表示。
周期检验的样本应在出厂检验合格品中随机抽取3台。
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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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1
周期检验不合格,应分析原因,找出问题并落实措施,重新进行周期检验。若再次周期检验不
合格,则应停产整顿,产品停止出厂检验,待解决问题、周期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出厂检验。
6.4.4.2
若周期检验合格,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批可以作为合格品出厂或入库。
下列标志必备:
a) 产品名称及型号;
b)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c) 生产单位的名称;
d) 最大秤量 Max, 最小秤量 Min;
e) 实际分度值d 和检定分度值e;
f) 准确度级别符号;
g) 出厂编号。
下列标志适当时必备:
a) 出厂日期;
b) 满足正常工作要求时的特殊温度范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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